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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第六十七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经通知后,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受影响。

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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