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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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订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未被批准,仍不预交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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