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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九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应当在庭审辩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就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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