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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

(三)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董事会。

企业如果有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八条  被出售企业遗留的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只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依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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