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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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