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84-85.
⑩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52-53.
(11)“四稿”将“三稿”第6、7两条合并而成新的第7条,其内容为:“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侵害物权。”此处仅讨论“三稿”第7条之内容,“三稿”第6条让诸本文第三节。
(12)当然,这一优点须以草案第2条第1款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为前提。对此,本文第三节将展开讨论。
(13)台湾民法典“总则”编第3章“物”之立法理由。参见林纪东等(编),见前注⑤,页71.
(14)“物”之进入“总则”,实拜“权利客体”所赐,而“权利客体”概念之形成,又与“主客体分立”之哲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全面系统的检讨必追溯至法律哲学乃至哲学领域。这不是本文的任务。
(1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88.
(16)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萨维尼论法律关系”,田士永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7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9.
(17)首版于1991年的《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有完整的“总—分则”体系,却将“物”置于该书第2编“物权论”的第1章(总第12 章),并明确表示:“在民法上,物是物权的客体,物和物权均由物权法规定。”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页 315.可惜,这一本属不同寻常的体系编排却未引起学界太大的关注。
(18)梅迪库斯,见前注⑥,页26.
(19)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序言”,页2-3.
(20)弗里茨?施图尔姆:“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陈卫佐译,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41-342;萨维尼,见前注①,页65-66;雅科布斯,见前注①,页142.
(21)佟柔:“新中国民法四十年”,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行1999年版,页202、205-206.
- 上一篇:是“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
- 下一篇: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相关文章
- ·浅论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选择
-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 ·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 ·物权变动立法诸理论问题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中)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下)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上)
- ·从我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有三缺点 立法建议稿已提交
- ·网络财产能否继承引关注 未立法但受法律保护
- ·《物权法》实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影响
- ·【清算组成立文件】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理论的
-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理论
- ·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