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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与法律理论(1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84-85.

  ⑩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52-53.

  (11)“四稿”将“三稿”第6、7两条合并而成新的第7条,其内容为:“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侵害物权。”此处仅讨论“三稿”第7条之内容,“三稿”第6条让诸本文第三节。

  (12)当然,这一优点须以草案第2条第1款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为前提。对此,本文第三节将展开讨论。

  (13)台湾民法典“总则”编第3章“物”之立法理由。参见林纪东等(编),见前注⑤,页71.

  (14)“物”之进入“总则”,实拜“权利客体”所赐,而“权利客体”概念之形成,又与“主客体分立”之哲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全面系统的检讨必追溯至法律哲学乃至哲学领域。这不是本文的任务。

  (1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88.

  (16)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萨维尼论法律关系”,田士永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7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9.

  (17)首版于1991年的《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有完整的“总—分则”体系,却将“物”置于该书第2编“物权论”的第1章(总第12 章),并明确表示:“在民法上,物是物权的客体,物和物权均由物权法规定。”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版,页 315.可惜,这一本属不同寻常的体系编排却未引起学界太大的关注。

  (18)梅迪库斯,见前注⑥,页26.

  (19)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序言”,页2-3.

  (20)弗里茨?施图尔姆:“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陈卫佐译,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41-342;萨维尼,见前注①,页65-66;雅科布斯,见前注①,页142.

  (21)佟柔:“新中国民法四十年”,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行1999年版,页202、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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