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物权法草案”第二章内容即以公示方式为线索展开,此间规范当为公示原则之具体化。然而,无论是“不动产登记”还是“动产交付”,其所解决的都是动态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而非静态的“物权享有”之问题。此亦反证以物权为公示对象之不当。
(56)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32),页295.法典规定,见诸《德国民法典》第873条以下,台湾民法典第758-761条。
(57)“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之“其他规定”当属物权公示原则之“例外条款”,但是,这些“例外条款”所处理的都是动态的物权变动、而非静态的“物权享有”之问题。
(58)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32),页61以下。
(59)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32),页62.
(60)鲍尔/施蒂尔纳,见前注(32),页63.
(61)如草案第9条、27条(“四稿”第26条)、209条(“四稿”第208条)等。
(62)如草案第134条、210条(“四稿”第209、210条第1款)等。
(63)如草案第211条(“四稿”第210条第2款):“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抵押的,即使办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4)如草案第130条:“(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65)如草案第145条(“四稿”第146条)、151条(“四稿”第152条)、165条、179条、181条等。
(66)关于“提取公因式”之立法模式,拉伦茨的看法是:“只有在法律科学以其高度发达的抽象能力,有能力向立法者提供必要的一般概念和表达方式时,立法者才能够选择这种方法。”拉伦茨,见前注(22),页33.
(67)雅科布斯,见前注①,页167.
(68)雅科布斯,见前注①,页168.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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