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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与法律理论(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概而言之,制定法规范与法律学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被公权力赋予了强制拘束力,后者则否。因而,一旦物权的概念与分类为制定法所固定,有如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学说发展必将受到极大抑制。历史经验显示,只要法律制定者想要左右学术发展,其制定法就必定包含大量的定义、分类以及解释规则等内容。典型者如,《普鲁士普通邦法》即堪称“一部写满了定义、分类、解释等等的教科书”,其结果是,“立法成为法的老师”,从而阻碍了法的发展。在此前车之鉴下,《德国民法典》编纂者意识到,“法典必须放弃所有学派必需的定义及分类以及具有教条性质的辅助手段”,避免法律规范带有说教色彩。(33)就此而言,当“物权法草案”热心地为物权定义并分类时,虽然披上了充分吸收学术成果的面纱,它所效仿的,其实正是试图通过立法宣谕法律理论的做法。

  (三)物权法的“立法意图”

  法律史上,立法者为了保证其代表金科玉律的意志不被曲解,往往倾向于禁止他人解释,而这一策略之可行,又似乎以法典具有足够丰富的内容为前提。《普鲁士普通邦法》堪称此等思路之典型代表。除拥有大量的法定定义外,《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个案列举亦几近疯狂,并以19194条的超长篇幅创造了立法史上的奇迹。(34)然而,这一举措并未产生立法者希冀的结果,其原因大概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无论立法者对此进行多么详细的列举,以此方式他依然永远难以穷尽所有可能的具体情况。因此,个案列举式的规定总是有遗漏的;列举得越细,就越会漏洞百出。”(35)“物权法草案”似乎对普鲁士式立法兴趣不大,(36)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放弃了钦定法律理论之追求。毋宁说,我国立法者找到了更为有效的替代办法,这就是“物权法草案”第1条之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的是“立法意图”:“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其意义关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命令理论”。

  自边沁、奥斯丁以来,“命令理论”占据法学主流地位长达百年之久,其基本主张是:“法律就是社会中不能被命令的命令者的命令——是完全处于法律之外的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意志的创制。”(37)可见,“立法者意志”(“主权者意志”)乃“命令理论”之核心,它不仅在法律本体论上为制定法提供正当化说明——法律效力来源于“立法者意志”,并且在法律方法论上左右了法律解释的方向——法律解释须以“立法者意志”为准据。显然,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被我们奉为圭臬时,它所表达的正是“命令理论”,而“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的“立法意图”,(38)亦正是这一理论实证化的表现。尊崇“立法者意志”的“命令理论”虽曾被广泛接受,但将“立法意图”明确写入制定法者,却世所罕见。(39)在此意义上说,我国立法堪称“命令理论”最坚决的实践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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