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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一条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委员会商请仲裁庭决定。首次开庭日期,由仲裁委员会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五日期限的限制。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三日前以书向形式提出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返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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