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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性别和住址、电话。
  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申请。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本规则、举证通知书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员名册和本规则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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