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也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家鉴定。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因鉴定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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