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三条仲裁协议订明金华市仲裁委员会、金华市仲裁机关(机构)、金华经济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的,均视为双方事人一致同意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仲裁委员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的仲裁暂行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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