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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当送交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应当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五条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的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要求的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因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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