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立即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四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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