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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 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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