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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