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 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变 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与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应一式五份(含正本和副本),如果当事人超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则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增加相应份数。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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