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范围可以包括选择仲裁员和签收调解书。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 上一篇: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下一篇: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