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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组成以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决定。首次开庭日期,仲裁委员会应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当事人;以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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