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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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