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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和答辩通知。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五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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