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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12)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此外,我们研究股份制,并确立股份制改革的目标时,也必须对西方的股份制有一个全面的清醒的认识。其实,西方的企业从业主制、合伙制过渡到股份制,从以家族直接管辖企业到两权分离并且形成经理阶层,不仅是一个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转变,也不仅是一个从投资人基于所有权直接管理企业渐进式地向通过职业型专家型经理层间接管理过渡的过程,而且是投资者的利益在有充分的、完备的、成熟的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实现转化的。其中很多的公司的创始人和他们的家族通常仍然以大股东的身份继续控制企业,留在董事会甚至常常直接在最高的管理层里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就这种投资人所有权与公司财产权的此消彼长的过程来说,我国的公司企业显然是缺乏先天遗传基础的,毕竟我国的股份制的历史很短,加上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和企业政企不分的影响的存在,我国的国有股东、广大的中小股东的地位和角色意识需要的是如何去完善和深化,而不是一味地淡出或被削弱架空。当然,在此我不是说股东要不合理地越权干预本应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权,也不是说公司还要搞政企不分,更不是说大股东的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不要从法律制度上来规范,而是强调股东要发挥资本主体应有的作用,能真正行使股东应有的股东权,以使公司形成良性的合理机制。

  (五)现行立法、行政体制的不完善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社会,完善、科学、协调统一法律法规体系是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股东权利的实现而言尤其如此。必须建立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我国,显然由于改革尤其是股份制改革目标的正式确立时间不到十年,证券市场也只有十年历史,因此法律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有一个立法与实践结合的过程,有一个司法实践探索认知的过程。在此,尤其要强调如何完善对评估、审计、经销、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如何完善股东权利救助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尚缺乏对中介机构活动的科学而严格的规范,出现了中介机构参与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严重问题,例如,经其评估、验证、审计、推介的公司的信息严重不实,或者与庄家合谋操纵市场,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误导投资者等。

  二、阻碍股东权利的危害性

  由于股东利益的实现是以其权利的实现为条件的,因此,如果允许这些消极因素继续存在,是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实现的,也是不利于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具体而言,阻碍股东权利实现的危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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