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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14)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因为,对于很多的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上市无异于变相集资,无异于一种缺乏任何个人风险的集资,因此,在经营者将筹集的宝贵资金用于轻率的投资项目或追求短期利益的项目,或干脆用于吃喝玩乐、修缮办公楼、盖腐败楼和职工宿舍、购置和更新小汽车、办公设备等事项,就一点也不足为奇了。因为,经营的好与坏,并无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机制不规范、责任不明确,责任的追究当然也就困难了。

  (三)难以保障股东权益

  股东实现权利和满足利益目标最大化的要求显然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公司能有一个保持公司不断盈利的良性的法人治理机制作保障,否则公司为少数人左右的局面容易最终损害公司的营利目标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如韩国发生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为了稳定市场,让投资者、中小股东放心,不得不在2000年8月采用特别措施对企业集团中的家族式财阀的力量进行削弱。尽管家族在企业中占的股份平均不足5%,但是,他们对企业政策的影响却很大。据汉城大学经营学教授慎侑根所作的《韩国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分析,韩国企业失败的教训包括:为了显示财富而盲目扩大投资;资金管理不力;最高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独断专行;经营者企业经营经验不足;缺乏对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对应;家族经营深化;经营者逻辑性不强;技术开发的努力不够;同政府的关系恶化;排外和盲目的流通网管理。从其分析的十大教训来看,企业经营管理的非良性机制是最基本的原因。

  在我国的企业经营中,由于缺乏应有的治理机制、完善的法律规制,发生损害股东权利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其表现主要是:

  1、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如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者的因素,企业信息披露大量不实,尤其是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情况大量弄虚作假,损害股东的知情权,最终使股东、投资人因错误的决策而使投资血本难保。如上市公司中的大量ST、PT股份就是典型的例子。

  2、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排斥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由少部分经营者甚至个别人主导企业事务,结果大量发生经营者在经营中的失职、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并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例如,企业的经营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为关联交易的义务与法定义务的行为。

  在一些典型的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如“琼民源案”、“红光公司案”中,虽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受损害的广大投资者、股东来讲,其所遭受的损害由于种种原因却无法求偿。仅就“红光公司案”而言,由于成都红光实业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失;为骗取上市资格,该公司将1996年底的实际亏损1.03亿元以及关键设备已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情况掩盖,虚报盈利0.54亿元;1997年5月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募集资金4.102亿元;但到了1997年底,红光公司就亏损了2.2992亿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可见企业及投资者、股东的损失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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