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运作 > 公司框架结构设置 >
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18)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对此,国家显然已经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了。朱总理在2000年3月5日所作《政治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突出抓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和改革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稽察和监管,逐步健全和规范监事会”,要“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2000年10月15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发布的《建议》在第十一部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再度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现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加强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用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如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11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等。另外,也加强了对股票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对“红光公司案件”有关责任人的严厉惩治就是一例。这些规定和措施对于保护投资者、股东权益,激发投资者、股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科学运作显然是具有很大意义的。

  二、企业改革的长远目标的要求

  其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投资市场改革的深化,以及经营者、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认识的转变,中小股东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有进一步的加强。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发展中已经认识到,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有利于降低决策风险、提升企业形象,有利于改善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可持续竞争力;显然,产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股东积极参与,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科学,使决策有利于大多数股东。只有真正的实现和深化股份制,才能够实现企业资本和盈利的有效增长。相反,如果仅仅投资多元化而股权多元化却只是空中楼阁,现代企业制度是无从建立的。在这点上,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甚至是上市公司都必然如此;因为没有股权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没有利益主体实质上的多元化,企业无法实现决策制衡和良性运营。

  其二,随着中小股东参与意识的提高和影响力增强,大股东已开始积极地寻求与中小股东的合作,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体现大股东自己在企业决策上的参与作用,尤其是当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发生意见冲突时。“胜利股份”事件就是一例子,该公司原来的第一股东“通百惠”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而沦为第二大股东,为了挽回弱势,“通百惠”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短短3天之内就征集到2625.7781万股的有效委托股权。如果不去考虑最终的结果,单就中小股东的集合影响力就足以给那些一直在公司中为所欲为的大股东一个震动。要想赢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大股东尤其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就要更多地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标,更多地为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提供一些应有的保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