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长线投资、“用手投票”则只要选准投资对象,并积极主动地对投资对象的事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则其安全性相对要强得多。
五、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式的积极转变
随着国家法律对证券投资的不断规范和完善,随着基金机构等证券投资机构的不断成熟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将更多地以长线投资为主。因为在操作规范的市场中,基金、机构投资者要想仅仅通过搞坐庄投资,短线操作是不行的。那种动辄从投资对象公司撤走资金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因为要出售大量的股票只能通过降低价格才可能,每一股抛售股票的浪潮都可能压低交易所牌价。
所以,基金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必须参与公司的运作,干预企业的运作,以提高其股份的内在价值并实现投资回报。由此,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关系投资模式”,即股东、投资者与企业的经理层之间的紧密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就是要求投资者在一家公司成为拥有长期利益的股东,而不是赚了钱就走的短期谋利者,不是投机而是要进行长期投资,由此形成真正的、紧密的股东、公司、经营者利益共同体。
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股东、机构投资者,显然会要求与董事会、经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会谈和沟通,并由股东中的积极分子或股东代表(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是职工股东)来监督企业的表现。有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甚至是直接进入董事会,以便同公司的经理层建立长期稳定的对话机制,向管理者提出关于公司管理或经营战略、投资范围的问题,施加对公司决策的有效影响,最终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
这一模式的形成能产生双赢的效果。一方面由于有了积极的长期投资人和股东,公司可以从事长期性的战略决策以实现远期的成长;另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监督。而且,股东对经营者行为的有效监控,给经营管理者带来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这自然而然地强化了公司约束机制的效用。
此外,这一模式对中小股东的长线投资行为和更大程度地用“以手投票”方式来维权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我国的封闭式基金自1997年11月开始运行以来,已经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它们通过对有成长潜力的科技股和绩优股的长线投资和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内部运作的行动,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理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今年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将同样能产生促进长期投资观念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完善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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