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机构作为关系企业控制的权利和责任的机构,如何在与实现其他利益主体之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实现股东利益呢?企业的控制权到底应最终掌握在谁的手中,是股东手上,还是在公司管理者与职工手中?
在实际的股份制企业运作中,作为股东利益实现者的经营者有可能签订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合同,可能会基于失职或缺乏责任感或约束机制而损害股东利益。要防止这一点,如何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以使股东得以监督经营者,就是法人治理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股东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监督经营者进而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因而在由所有者身份转为股东身份,权利从所有权转化为股东权,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后,股东如何规范股东应有权利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何为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就是股东作为利益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了实现自己的合理利益,可以要求公司或相关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核心显然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其设权的目的也是在让渡权益之后如何通过公司实现利益目标。
股东权利,可简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
对股东而言,最大的失误可能是决策的失误,因此股东需要尽可能降低自己的投资活动的风险性,要将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充分的、真实的、及时的信息的占有是股东决策的基础,投资的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为股东提供影响其投资行为的信息,才能使股东的决策更合理、更科学,才能使其利益得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对于信息的作用的重要性,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维克里和米尔斯创造的非对称信息理论有精到的论述。按照他们的理论来讲,谁拥有较多信息资源谁就具有竞争优势,谁就能够完成信息充分条件下的决策;而只拥有较少信息资源者将处于相对竞争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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