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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9)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正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在企业的股份制构建中的主要目的是融资,是要“头痛医头”,因此在改制过程中注重的是股份制的形式,注意的是搭起股份制的框架结构,注意了“公司化”后企业要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机构。但是机构的运作如何则暂时未去考虑。这样做的实质当然是股东的权利有名无实了。

  在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眼中,甚至把改制上市当作是出“政绩”。对于这些部门和政府来讲,“股一下”,企业可以活几年,不至于因破产失业太多影响了自己的政绩。于是乎,上市公司的多少,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基础上转制成上市公司的企业的多少,成了国企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的最好例证,成了官员彰显政绩的重要筹码。至于谁来为泡沫破灭,投资者、股东(包括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责任就不管了。

  正是基于各种理论和观念的错误,在公司改制尤其是过程中出现了如下的“怪”现象。

  1、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包装上市,欺骗广大的投资者、股东。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想方设法对企业进行各种各样包装,或不择手段地打通关系,弄指标。根据《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不合格企业上市形成了“三部曲”。第一步,争上市的指标。怎么争?其实,就是搞权钱交易。第二步,拉资产。企业自身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组建即将发行上市的公司,于是便使用各种方式将一些缺乏关联性的资产捆绑上市,或弄个“概念”上市,例如将高校企业拉入搞个科技概念以便上市。第三步,做业绩。企业不具备前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条件,就请评估机构包装,于是“死马”成了“千里马”。有的企业上市后,为了配股再融资,也是不择手段地拼凑条件,以求获得再融资的资格。中国证监会1996年1月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配股8项基本条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唯一的业绩指标。结果在公布1997年度财务报告的773字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恰好或超过10%的公司竞争达214家,所占比例超过27%.

  2、改制后的企业,要么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法人治理机制,要么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改制后,虽然有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或大股东可以在绝大多数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从事违法违规操作。企业里依然是原有一套管理机制,由少数的管理者说了算,有的甚至是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于一身的个人说了算,根本谈不上科学决策和权力制衡。显然,国家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所谓的股份制改革仅是形式上的,而在骨子里仍是旧的管理模式和企业理念。曾经影响浙江商界的“金华商厦”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该企业改制后,主要经营者对于股东的权利义务、“三会”的职权等有关股份制的知识,竟然茫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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