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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15)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四)具有社会危害性

  1、股东权利的实现程度是企业发展机制成功转化与否的表现,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内在决定因素,同时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也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如果企业不能健康的发展,影响的可能是一国经济的发展,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象韩国这样的国家,大的企业集团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一旦企业集团发生危机,诱发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甚至是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与其企业的运作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在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如我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世纪之交,以经济、科技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主导因素。我们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以及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如果企业改制不能成功,经济发展不能尽快抓住机遇,其风险是不容置疑的。

  2、企业股份制改革不规范,也容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为企业操作不规范不透明,股东权益受损所造成的事件已不少。如某省就曾经发生了多宗股份公司的股东大闹股东大会的情形,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其起因就是因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采取故意刁难所致。另外,股份制企业尤其是大的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停业破产,导致的是大量员工的失业等社会问题。

  3、股份公司操作不规范,股东合法的参与权缺乏保障,那么经营者权利力缺乏制衡也会诱发“腐败”、犯罪。例如,由于企业改制不规范不透明,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就不在少数,仅在2000年就牵出了这样一些腐败典型:原中国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原湖北省副省长李大强,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等。其违法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以权力为不合格公司上市开路,以权力换取原始股,然后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得“溢价”。

  (五)不利于“入世”后企业竞争力增强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入世”(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增强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成为关键。目前以国有企业为主的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技术装备普遍落后,规模经营水平低,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少,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是大而不强、多而不壮,归结起来是竞争力不强。如果说90年代初,我们还可以依靠种种保护措施使大多数国内产业免受外国竞争者的冲击,如今,越来越多的保护政策措施都将被取消,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将处于同国外的强大竞争对手公平较量的境地。竞争力不强是企业的发展障碍,唯一的出路也在于:努力提高民族产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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