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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7)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一)公司信息披露严重失真,股东的知情权无法充分实现。上市公司的做假现象已成为见怪不怪的不争事实。仅1999年10月以来,证券市场就集中查处了一批如蓝田股份、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等违法违纪案件;此外,大股东和庄家单独或者联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章行为也严重使信息失真,扰乱正常的投资秩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机构-股东大会未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有最终决定权,但从实际看,不少股东大会有名无实,甚至形同虚设,有被削弱和趋于形式化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有:1、公司章程违法,股东大会职权被限制甚至被架空,无法在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决策上发挥应有作用,也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2、运作机制不规范,难以形成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如少数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基本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言权,对公司的情况知之甚少。有的公司甚至干脆设置障碍将许多小股东拒之于股东大会外。3、董事会或经理层凌架于股东大会之上为所欲为,关系颠倒。4、基于法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中小股东由于所占股份过低因而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并干脆不出席会议。

  (三)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的不合理,以至出现“母子公司不分”、政企不分与政资不分的现象。在我国有的企业(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后,很多的公司的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国有股东占据了绝对垄断地位,而其他股东的所占股份比例很小,从而使“子公司”沦为控股者滥用法人资格或进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傀儡或工具,中小股东的权利则难以体现了。

  (四)董事会不“懂事”的现象比较普遍。作为股东权益的具体执行机构,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不适应。其一,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完善,很多董事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任免权基本是由控股股东内定或安排的,完全置中小股东的参与权于不顾。其二,部分董事的角色意识不明确,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考虑的不是向股东大会及股东负责,而是上级、控股股东;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其三,不少董事的知识、能力不够,不能实现股东的经营要求。其四,对作为股东主要理财人的董事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缺少董事会的监督,弱化了股东通过董事会中的代表对公司的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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