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当然,监督权的行使对股东而言是多维的,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权来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经营者的个人资信的知情权来进行监督,可以通过监事会或监事的质问、质询、弹劾权的行使来进行监督。
(五)股东的转让权。是指股东可以依法定的方式、程序转让其对公司的股权,从而全部或部分退出公司的权利。对于股东来讲,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转让权的行使,可以向公司发出一定的信号。而且,股东转让权的行使,是股东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而言,股东通过证交所对股权的转让,可以称为“用脚投票”。
(六)股东的司法救助权。又称为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基于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违法、违章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损害之后,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显然,作为一种事后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七)股东的分红权。是指股东按照持股份额或比例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分红权的实现是股东投资利润实现的基本形式;对所有股东来讲,只有公司的利润状况良好,才能从投资中获得投资回报。
股东的其他权利。如,对于开放式基金公司而言,股东、投资人甚至可以享有赎回投资的权利。故此,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按法定和约定条件,根据基金公司的表现自由认购或赎回自己的投资。另外,股东权利还有公司章程的修改权;有的股东还享有优先权,即在胶息红利分配方面的优先权利;有的股东还享有分配权,即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三、股东权利的实现现状
在股份制构建过程中,不少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的运作,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落实了产权明唽、职责分明的要求,股东的权利得到了较好地实现。由于真正做到了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分明,彻底改造了企业的经营机制,这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机制性保障。但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很多企业中尚存比较突出的矛盾,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股东对公司控制的力度不够,股东对公司的参与不够,股东权利和利益没有能真正有效地实现,企业改制依然是换汤没换药:“形”与“神”分离,这必须引起重视。具体就股东权利严重被轻视或侵犯的现象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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