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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构建中的股东权利保护(19)
www.110.com 2010-07-09 11:38

  其三,由于群众性富裕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直接投资意识的增强,广大中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大,甚至可以说,今后最大的投资者、股东将不再是国家,也不再是机构投资者或家族、企业或法人股东,而是广大的中小股东。从现在居民在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的数额达7万亿之巨就可见一斑。就股市的投机而言,我国也曾发生过“小鱼” 掀倒大的投资者的情况。

  另外必须注意一点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上市公司、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加强,投资者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能确保公司的盈利前景,不能建立良性的发展机制,而仅仅靠发假信息、搞“盈利”包装、“科技”包装、“生物”包装等概念包装,要想获得资金的投入也将会越来越难。就此而言,企业要想真正能长远发展,必须转化观念,必须踏踏实实地构建能充分体现投资者、股东权益的法人治理机制,必须使企业成长为追求盈利目标的真正的市场主体。

  三、股东的权利意识的渐趋成熟

  其一,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讲:

  作为投资者、股东显然是要考虑到投资效益的。要吸引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投资,公司显然要解决好股东、投资者关心的两个前提:其一是收益预期状况,其二是资金收益的安全性。缺乏这两个条件,股东与公司之间权益的公平与效率难以实现。因为,随着投资主体投资活动的进行,股东对原有资本的权利发生变化,由所有权转变为股权,股东失去了对资产的完整的自我支配、控制、处分权能,而股东之所以认可这一“转化”,显然是以股权的实现和收益的满足为前提的。如果股东的权益不能得以满足,其追求的利润目标不能实现,怎么谈得上投资的公平和效率呢?还不如放在银行里或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可靠。显然股东不是不图回报的“傻子股东”,他要么会选择转让股份,要么会强烈地要求和索取自己的权益,要求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股东权利。就公司而言,在取得股东投资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之后,显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精心地替股东理“财”,让股东的利益能够实现,要接受股东以股权和其他方式所实施的参与、监督和制约。否则,公司经营目标难以实现,股东利益也将不保。要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的“双赢”,就必须满足股东的参与权、发言权,公司就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内部的机构与股东进行沟通,解决股东关于企业管理、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等方面关心的问题,接受并支持股东的监督。显然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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