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搞活企业、尤其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不是权宜之计。当前讲努力实现国企改革三年脱困,显然是指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一个眼前目标。从长远讲,在企业中建立起“活”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使企业既能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才能适应开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根本性要求。
为了规范和保障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维护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侵害企业、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显然,这对于深化企业改制,建立一套能保障股东权益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正常进行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股份制、公司制为目标的企业改革建制进行这么多年以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以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主生产的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与支持了改革和建设。但是,在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了出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多年以来的重复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市场环境在九十年代后期的急剧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管理机制仍然缺乏活力,创新能力不强,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
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呢?到底是企业改制的外部环境还是企业内部机制是问题的症结?一般认为,症结出在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法人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对策看起来好像也是极明确的,即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促进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可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的关键在哪里呢?是着重于‘形式的制度’建立还是着力于‘机制的激活’,还是同时并举呢?显然,从现在大多数学理建议的侧重点来说,都是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其内容应该说是侧重于制度形式上的。
但是,要使各种建议和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能真正使公司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更必须注重于法人“机制的激活”制度构建,也就是说要使投资者、股东基于产权和利益追求对法人机构能起激活作用。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机制是维护股东、公司的利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没有股东、公司利益的实现,与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联的经济主体的合理利益将难以有保障。 法人治理机制能否“形”、“神”兼备,关键一点是股东、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内部主体之一,能否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是本文要论述的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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