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债转股”绝不可能是“治病灵丹”,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是,银行原持的企业债权将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中介机构转化为对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使企业资本结构得以调整,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并要以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为条件,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经营情况,真正使企业形成长期盈利和成长的潜力。如果股权多元化后缺乏必要的良性的法人治理机制,重组后的资产仍将难以有效运转,风险仍然是极大的。因为企业以原有的机制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使取得控股地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一定能掌握实际的控制权、决策权,特别是关键的公司经营者任免权、重大决策权;更难说改善公司的运作状况了。最终,“债转股”的后一环节,即股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出售或企业回购也无法实现,“债转股”仅是演变于纯帐面上的数字游戏了。
第三章 股东权利实现的可能性
前文通过对股东权利实现障碍及危害性的分析,提出了改善和深化股东在公司中参与作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广大中小股东的角度来讲,股东是否有参与公司事务的现实可能性呢?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及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来讲,股东是完全可能更积极更主动地去参与公司事务的。
一、股份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的要求
显然,从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根本目的来讲,改制是为了通过明晰产权、两权分离,实现投资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就是要通过对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强化市场对公司的约束,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如果把融资、“圈钱”仅仅当成改制的唯一追求,则企业多元化的良性发展机制最终不能兑现,最终不仅是投资者、股东的当前利益目标和长远利益目标不能实现,而且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也将受阻。
如果企业改制不真正改革运行机制、治理机制,则难以实现企业竞争力的飞跃。机制不改,企业仍然会象计划体制下那样不去考虑或者很少科学论证投资、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也不会考虑投资主体对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当然就谈不上投资主体、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现在,有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由于在“改制”或建立所谓“公司模式”后其运营机制及盈亏责任的软约束现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革,结果失去了当初改制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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