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批准,可延缓到仲裁庭组成之日交纳。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申请仲裁的事项未涉及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收取的数额。
涉外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则按收费标准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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