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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一方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下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之一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因前款情形造成审理期限迟延的,导致回避事由出现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十一条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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