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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4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暂行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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