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规定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对反请求的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除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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