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5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书面提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交本会的任何文件,均当面交或者以挂号函件邮递,必要的以特快专递,时间以投邮邮戳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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