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第五十五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供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供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少数民族文字书证,应当附有汉文译本。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经通知后,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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