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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或提交的材料对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要求不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和预缴仲裁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的副本、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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