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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条  本会以仲裁方式,受理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案件当事人提请本会仲裁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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