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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5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主任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按照本仲裁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新的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的仲裁庭组成后的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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