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3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
庭审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响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应当就鉴定报告和仲裁庭、当事人的有关提问作出解释。
仲裁庭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委托首席仲裁员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点和审理范围,并由记录员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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