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当事人在境外的为45日)内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会的仲裁受理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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