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4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
第七十三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会印章。
第七十四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对已发送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中的书写错误、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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