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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5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涉外案件开庭审理的,应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应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一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仲裁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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