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4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简易程序中,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
第六十九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就案件中争议的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任何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期间和公告期间)内,涉外案件应在组庭之日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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