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七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开庭审理在本会住所地或本会分支机构住所地进行,经本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进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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