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本会由主任1人倒主任3人和委员11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本会设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由本会依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以及市场经济的专家、人才中聘任,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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