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5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八条 涉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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